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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至正统年间,明朝税收大致在1500~2200万两,土木堡之变,中央政府军战力严重不足,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有心无力,地方官员武将开始圈占土地,军户逃亡严重,军事中心由中央变为边防军,正德年间税收只有600~800万两,到嘉靖年间北方和南方同时遭到攻击,税收更低,全年税收不会超过400万,并且边防军开始出现拖响,军力严重下降,无法抵御蒙古军队。隆庆年间,俺答封贡,北方安定,税收有所增加,万历张居正改革,国库年余400万,以后两朝稳定发展,崇祯时期内忧外患,财政出现赤字,加派三响,税收在800~1000万,但是全国的土地多半在官绅手中,很少一部分农民承担了全国的税收,使得这些农民相继破产,加入流贼,加速明王朝的灭亡
是岁天下户口田赋之数官民田土七百四十三万九千三百一十九顷八十三亩八厘九毫七忽四微三纤二沙八尘五渺人户九百八十三万五千四百二十六户人口五千一百六十五万五千四百五十九口半麦四百三十万八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八勺八抄二撮五圭一粟四粒九黍米二千一百四十九万三千五百六十三石一斗一升一合二勺九抄八撮丝绵折绢二十万六千二百八十二疋三丈一尺三寸四分丝绵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七斤四两三分绵布一十二万九千五百二十一疋一丈七尺五寸四分苎麻布三千四百二十八疋一丈三尺五分一厘二毫洞蛮麻布二百五十九条一丈五尺苎麻九十六斤一十一两五钱二分八厘租税钞八万一千一百三十锭二贯三百二十三文九分五厘绵花绒一十一千二百一十六斤三两九钱八分二厘户口盐钞二十五万九千七百三两三钱七分三厘六毫八丝牛租谷二百一石二斗八升五合三勺马草二千四百七十五万七千九百三十九束四斤十三两六钱五分朱砂一十六斤八两水银一百二十九斤牧地子粒二万八千六百四两四钱七分七厘七毫五丝屯折银二万四千八百二十二两八钱八分七厘六毫漕粮额该四百万石又带运辽粮三十万石内除新旧例永折粮三十二万七千四百九十七石七斗八合灾伤改折粮五万八十三石五斗三升四合锦衣等总各卫所指挥千百户等官杨嘉贞等运纳原派天津昌平蓟州密云各边仓兑改粮四十五万四千九百四十七石三斗皇城四门仓三万三千七百一十四石截留天津四十八万石寔该进京通二仓兖改粮二百九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七石四斗五升八合内冻阻河西务钞关上下粮一一二十余万石续运讫太仓银库收过浙江等布政司并南北直隶等府州县解纳税银马草绢布钱钞子粒辽饷漕折等项银共三百九十八万六千二百四十一两七一分二厘五毫三丝八忽收过铜钱六千九百五十五万三六百五十八文放过京边辽饷银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四一十七两三钱九分八厘二毫一忽又放过铜钱七千三十万二千二十二(熹宗实录卷79天启六年十二月庚辰)
比较不好懂是吧。
一张图说明
这表看起来还是有点眼晕,不要紧,只要看头几行就可以了,主要说明的问题是,这时候还能征收麦430万石,粮2149万石。另外还征收了很多杂七杂八的东西。这就是明代正税征收的特点。
你要问怎么出现半个人?这种情况我大明朝统计不止一次,万历朝一次,天启朝两次,这是其中之一。
再说另外一个问题,辽饷。辽饷开始的时候,还征的不多,一亩地征三厘半,一两银子是十钱,一钱是十分,一分是十厘,也就是一亩征收0.0035两银子。三厘半银辽饷征收没多久,就不行了,全国才165万两,这哪够?很快就增加到了七厘,又很快增加到了九厘。所以天启元年开始,就变成九厘了,户部还专门增加了一个专门处理辽饷的机构,叫新饷司。所以辽饷也叫新饷,正税就叫旧饷。那如果换算成粮食,也就是一亩多征0.018石(一斗八合)而已,加一起,全国核定征收520万两。
多嘛?不多
天启元年,不仅辽东出事了,西南还发生奢安之乱,这很多读明未史的人忽略了。西南那个地方,打从一开始就闹腾,朱元璋的时候闹,朱棣的时候闹,收拾了越南又退回来,朱高炽、朱瞻基的时候继续闹,而且不停,接着到孝宗朱祐樘他妈,就是从西南抓回来的宫女,到隆庆万历年间,有个治水很有名的叫潘季驯的,之前就是平定西南的。很奇怪,明朝一直就没认真思考过对西南的民族政策有什么不对,天朝上国嘛。也没考虑过对外的朝贡制度有什么不对,除了隆万年间的封贡开关,天朝上国嘛。奢、安在西南这一闹,比以往的都厉害,这又要花钱哪。本来那地方的正税就收的少,辽饷也征的不多,这一闹腾,四川、广西、云南、湖广,四省地方的辽饷就全部截留,贵州本来就没有,现在更没有了。山东,开始有民变,截留。接着征到了五六十万辽饷就基本上都给了东江毛文龙,又截留。(另外毛文龙在漕运四百万石里,还截漕十万石粮,现在很多人在《熹宗实录》加《东江疏揭塘报节抄》上找的数据,说毛文龙拿的粮饷少,没有靡饷,这是扯淡,他们没把这粮饷算进去)所以定额520万的辽饷,只剩下三百万出头。这还不算地方扣留抵充的,还有买粮的各种费用,实际到京的辽饷,其实就一百多万两。
辽饷又不够花了。继续想办法。想想想,想出各种零星的搜刮。这些搜刮项目全部加一起,统称杂项。所以辽饷这个项下,一直有两个大名目,一个是加派,就是一亩九厘银。另一个就是杂项,把原来搜刮的各种项目加进去,并且不断增加项目。这杂项包括什么呢,很多。比如:榷关关税、典铺税契、觐费杂支、民佃屯田、生员优免、督抚军饷、抚按公费、铸息、捐助、盐引、芦课、役扣、平粜银、马夫银等等等等(壬寅户部尚书李汝华奉旨会议言众议盈廷多有可采臣衷以入告举其大都则有六焉一曰经理一曰节省一曰清查一曰权宜一曰更定一曰责成举其细目则有二十二焉经理之事二一专官督理屯粮应照会典差御史清查开垦能抵各镇年例方为完局定以三年考成准作三差一专官鼓铸制钱应差户部司属于四川泸州买铜铸造惟南京仍旧其他内地责成两司边方责成府佐俱各久任节省之事四一督抚应节军饷行令内地督抚自查存留原额钱粮以十分为率每年各解一分至河道衙门各处修防之费应行议核徭夫埽料亦当量裁解用事平俱止一郡国应裁冗员府州县佐贰两司首领王府各官并一切杂职俱应酌裁取其额费充饷一州县应汰民兵以简去名数裁节工食二法兼行每年量留五分为地方防捕起解五分为辽东兵饷之用一省直应清徭役凡王府斋郎厨尉乐舞坛夫及司府州县门书皂禁库斗等项或裁名额或减工食扣解十分之三清查之事六一南都牧马场地原额六十万顷履亩定价令见在管业之人上纳其未经开垦实系膏腴有愿纳银者听一长江上下芦洲委南工部司属踏丈旧管者定等升科新收者照亩纳价其课银除足南工原额余剩尽行解部一东南半壁海田闽广浙直皆多沃壤刷出令输佃价给为永业一腹里卫所屯粮比民粮原额太轻今宜量派改属有司以便就近照管一南北户工关厂宜于原额酌量加增其各省税课不与监税俱停者既归藩府有司亦可归部一省直房产税契或州县私置契尾或藩司那用税银惟大造黄册时止计新收不验旧管则民无所遁而官不容侵权宜之事四一南北诸司改折米盐绢布绵绒等项足支五年者止折二年足支二十年始折五年一内外诸司积存户部有仓余廒板刑部有人犯赃赎吏部有走办罚办之类以及各运司之老库新库或宜变价或宜追取或宜解发一省直仓谷粜银俱如原行一半之数而止地方罪赎积谷与纳银各半一省直闲地变价无论何项田宅湖池宜逐一估计令其交纳更定之事二一事例改输本色于山海永平水陆俱便处所建廒置囤专掌受粟一加派分晰各部地亩银两系辽东取讨成造器械者分属工部出办系各处讨运粮舟车者分属户部给发责成之事四一海陆召买转运军粮料草本色便于折色以商船输粟但许带货无不乐趋又以批引给商任其自往贩卖辽以西雇觅代运辽以东汰军自运陆则当议押运之官海则当议富家保运之法一省直催徵起解题参之严必上行于抚按下究于有司而后司府各官仰有所承俯无所诿一内外厘核收支清汰之在监军道主持之在饷司风厉之在经抚按一内外申严考课部属收支未明及亏解者必议处钱粮不完巡抚住俸并巡按亦当责成得旨依议行中外诸臣并宜同心体国实心任事务求有禆军国急需尔部仍立限考成有虚文塞责及怠缓欺玩者听部科抚按参处其屯田添差御史裁减职官多员及军屯改属有司还著该部院确议具奏,熹宗实录卷7壬寅天启元年润二月三十日)。
解释几个吧;
榷关关税:明代设的关卡其实不多,运输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差很多,最快速的运输,就是运河。两京之间,几天就能到达,北京能吃到南京活着的鲈鱼。所以很多大宗商品的买卖,都运到运河附近,然后从运河发散各地。那么通往运河的官道上,就有各种征收过路费的关卡,各省几乎都有。朱元璋的时候就规定,三十抽一,就是抽税三十分之一。这种关卡也叫钞关,比较有名的有: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淮安、扬州、北新、浒墅等,各个钞关年收入也多少不等。一个钞关少的象河西务,额定五千两,多的象浒墅关,崇祯初有额定四万两,额定,并不等于真能征收这么多,你懂的。说到这就想起某清宫戏,一个很正义的男主人公大喊,“全国有多少个浒墅关,一个浒墅关就贪污一百多两银子。”虽然是清朝银子多,也不带这么欺骗观众的,编剧没有历史常识。浒墅关这样的全国就一个,征收关税最多的那一个。
典铺税契: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税,有点象我们现在的印花税(不懂的童鞋请百度),很好理解,就是典当铺(那时候是最赚钱的商业买卖了)里征收的税。是不是每个典当铺都收,是不是按营业额收?这些我哪知道,你问我,我也搞不清。因为万历的时候是叫太监去收的,后来收没收都不知道,就是有收,也不多。加入杂项内,也是视各地情况而定。
清朝很好地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传统,犯罪与刑罚、各种典章制度都可以在,《大清律例》《钦定大清会典》中找到,内务府慎刑司案件管辖权审判的真实情况档案也在其中。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清代内务府慎刑司人员编制变化情况,见下图:
慎刑司属于内务府七司之一,在十三衙门时代,称之为尚方司,顺治十二年改为尚方院,康熙十六年改为慎刑司,历代大清会典均规定,慎刑司掌谳三旗之狱。
慎刑司的堂官负责具体案件的侦察、审理,把审理意见上报,由内务府总管决定,内务府总管往往并不亲自参与案件的审讯。若是重要的案件,内务府总管则要把审判意见上奏皇帝,由皇帝定夺。
那么内务府慎刑司拥有哪些案件的管辖权呢?
根据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五朝的会典记载中规定,内务府慎刑司管辖的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上三旗拟判杖一百以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内务府佐领内管领人犯罪、互相控告案件以及各衙门移咨的涉及上 l一旗人的案件。如果罪至杖一百(不包括)以上,即徒刑以上的,则须要移交刑部审理。
2、旗民交涉案件。指的是当事人为上三旗的旗民与汉人之间诉讼的案件,嘉庆以前这类案件一律移送刑部审理,而嘉庆以后,徒刑以下的由内务府自行审理结案,以上则移送刑部审理。
3、奉皇帝特旨审判的案件。这类案件属于皇帝制定由内务府管辖的,这一类型案件并没有拟判刑罚的限制规定,笞、杖、徒、流、死等筹等驯罚,都有可能涉及到,只是规定了如果有应判死罪的,则需移咨三法司会审,获得皇帝批准,体现了清代对于死刑案件会审、皇帝批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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