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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醇红装50度价格:168元
五粮醇银装50度价格:218元
五粮醇金装50度价格:288元。从价位就知道金装的好,银次之,红第三。
五粮醇最初是福建省邵武市糖酒副食品公司与五粮液合作开发的,也就是常说的“贴牌酒”,然而诞生当年,就销售额破亿,创造了当时单品白酒销售的记录,并且开启了白酒贴牌运作的热潮,但在五粮醇成功后,就被五粮液收回自己运营,并培养成自己的“亲儿子”。
口感还是非常不错的,好喝。
西凤银醇酒38度不是凤香型西凤酒,属于贴牌产品,浓香型白酒。此酒纯粮固态法酿造,酒精度数低,酒质清亮透明,口感醇和清淡,喝起来不上头,不辣喉,价格便宜实惠,作为口粮酒自饮还是可以的,酒友们可以选择购买。
好喝!
西凤银醇38度酒无色清亮透明,醇香芬芳,清而不淡,浓而不艳,集清香、浓香之优点融于一体,幽雅、诸味谐调,回味舒畅,风格独特。被誉为“酸、甜、苦、辣、香五味俱全而各不出头”。即酸而不涩,苦而不黏,香不刺鼻,温和而不呛喉,饮后回甘、味久而弥芳之妙。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我来说说我知道的吧!
现代社会奸夫被捉奸在床,一般情况下一顿毒打肯定是跑不掉的,然后就是遭受道德的审判,名誉扫地,对以后的家庭生活也会有很大影响,但生命还是能得到保障的,因为单纯的通奸罪在现代罪不致死。但是在清朝时期,如果奸夫被捉奸在床,他的下场只有死路一条!
在古代,人们对于女人的贞操看的特别重,如果一个已婚妇女背着自己丈夫与人私通,被捉奸在床她的下场只有死路一条,而她奸夫的下场于公于私也都只有死路一条,因为有三个方面注定了奸夫的这一下场!
一,女人的娘家人!虽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如果女儿在夫家做了“红杏出墙”的事,娘家人也会脸上无光,而对于这个让他们脸上无光的奸夫,女人的娘家人都想将其致死!
二,女人的丈夫家人!“家丑不可外扬”,女人与奸夫通奸,这在古代算是最大的“家丑”,而对于这个让家里出“家丑”的男人,丈夫及其家人肯定都会将其致死!
三,清朝的法律!《大清律例》对于犯了通奸罪的奸夫也是零容忍的,奸夫被捉奸在床即使女人娘家和女人丈夫家不处置奸夫,到了公堂之上奸夫还是会被处死,因为通奸这种行为在古代是绝对不被容忍的!
综合上述,奸夫被捉奸在床的后果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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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个乾隆年间发生的未婚夫现场捉奸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当时引起了乾隆极大的关注,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广西商人梁亚受来到了其生意合作对象黄胜登的家里。其实两人一直因为生意,而频繁联系,梁亚受也多次来到黄胜登家里面做客,谈买卖。只是这一次,梁亚受见到了黄胜登如花似玉的女儿黄凝嫜。梁亚受是一个极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黄凝嫜已有婚约,其对象是同村卢将,还是调戏了她。黄凝嫜起初对梁亚受的行为非常反感,并不理会,因此梁亚受第一次的调戏失败了。
后来贼心不死的梁亚受便乘着黄胜登夫妇都不在家的时候,独自一人来到黄家,找到了黄凝嫜,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并且会给予她一个银手镯子作为回报,下次见面的时候就会给她。黄凝嫜是一个财迷,听到这话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发生了关系。
没过几天,这梁亚受找了个理由又一次来到了黄家,这一次是专门来黄家借宿的,一是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将手镯给黄凝嫜,二是再一次想与其发生关系。黄凝嫜便偷偷给梁亚受留门,当黄胜登夫妇睡着的时候,将其放入自己的房间。这两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一切被黄凝嫜的未婚夫卢将给发现了。
当初梁亚受纠缠黄凝嫜的时候,卢将就感到疑惑,这次回家经过黄家的时候,发现梁亚受这小子又在黄家,内心感觉非常疑惑,于是便偷偷观察。等到深夜的时候,发现梁亚受竟然进了黄凝嫜的房间,卢将认定这两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觉得现在自己冲进去捉奸的话,把握不大,可能会将梁亚受给逃脱了,于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陆文生来帮忙。
卢将又叫了几个邻居,几人都带着木棍来到黄胜登家里,先是质问黄胜登,然后冲进黄凝嫜屋内,举起木棍就往梁亚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额角,梁亚受求生欲望强烈,接着往外冲,卢将打到其脖子,梁亚受从晒台滚下。几人将其拿住,后又和黄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时候,没想到这梁亚受因为被打了几下,就死了。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卢将被三年徒刑,并且杖责一百下。而梁亚受的代价则是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奸夫当场被捉,可以杀死奸夫无罪。
杀死奸夫无罪必备四个条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奸的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杀死奸夫、奸妇都不问罪。
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同样不会被问罪,但是杀人了必须报官。官府则会按和奸罪处置奸妇,将奸妇卖掉,而所得的钱款充公。看来清朝廷也比较会挣钱呀。
清朝时,与人通奸,奸夫被捉奸在场,其一,丈夫可以亲自动手,将在通奸场所抓住的奸夫当场杀死。
其二,追杀奸夫,将其杀死,打屁股八十下。《大清律例》:“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又不是250,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而且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脚下生风,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
如果丈夫怒火中烧,也跑的飞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其三,发现通奸场所并相隔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奸夫捆了起来,想慢慢折磨,平复自己而没有立刻杀死,也没有送到官府,过段时间后实在无法平负感觉憋屈,怒火之下,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就跟通奸没多大关系了,因为丈夫有了冷静的时间,律法制定者将此等同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来,然后擅自处死,这是特殊杀人,刑罚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清朝时期,是封建思想达到巅峰的时期,贞洁观被社会上看得很重,女性们把贞洁看得比性命还重要。
但是也存在水性杨花的女子和别的男性偷情,在封建礼教森严的清朝,奸夫如果和女性偷情,被捉奸在场后果是很严重的,会遭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危及生命。
晚清的著名学者俞樾曾经记述过这样一件事,说的是有一位农户娶了一位二十八岁左右的媳妇,但是这位媳妇却不守妇道,和别人偷情。
因此奸情东窗事发后,县官把奸夫和奸妇重打四十大板,并且把衣服脱得全身一丝不挂,围观群众成百上千,丢尽脸面,这算是对通奸最轻的处罚了,但是一般情况下,奸夫被捉奸在场的话,后果都是很严重的。
第一种情形,《大清律例》规定可以”杀死奸夫”,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淫妇,丈夫是可以当场杀死奸夫的,而这样是不用得到官府的问罪的,但是杀了奸夫必须报官。
这种情况下,如果西门庆和潘金莲两人在清朝时期,公然通奸,如果武大郎卖完烧饼回家看到,把两人捉奸在床,武大郎如果当时杀了西门庆,然后再报告官府,是不用遭到官府的问罪的。
第二种情形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了: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通奸,奸夫如果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被女子本来的丈夫赶到了大门外,打算逃跑,如果这时候丈夫还追上了奸夫,还把他给杀害,这种情况下,原本女子的丈夫要被打八十大板子。
第三种情形中说的是,如果奸夫淫妇通奸,自己的丈夫看到了,但是没有立刻杀死奸夫,而是以夜闯民宅的理由抓起来了,结果没有交给官府,而是给偷偷擅自杀死了,那么杀人的这位亲夫要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综上所述,在清朝时期,把通奸视为败坏人伦伤风败俗的严重罪刑,自然就对受害者给予了格外的同情,因此如果捉奸在场的情况下,杀奸夫一般都不会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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